
#### 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地下水作为天然水循环的重要环节,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维护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而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域范围内非法开采地下水;
(二)未经批准,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开挖或者施工作业;
(三)在地下水控制区内修建不符合规定的设施、构筑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进行公告。
#### 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
(二)防治结合、综合利用;
(三)保护优先、节约为主。
#### 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管理制度,对地下水的开采量实行总量控制和分区管理。
地下水超采区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和缓解大气降水的补给不足,并且有防止地表水位下降的作用。地下水超采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 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地下水资源调查报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情况和现状。
章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地下水实行严格管理,主要功能是调节补给、缓解地表水位下降,并有防止地面沉降的作用。禁止在地下水控制区内修建不符合规定的设施、构筑物。
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的活动,必须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不得抽取地下水超过规定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地下水进行污染。
第七条 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地下水资源调查报告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有环境科学和技术人员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七条 开采地下热水、地热资源以及探明或者预计埋藏深度超过五米的矿产资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一)矿种和品位为非放射性的煤炭;
(二)非可燃矿物油;
(三)可燃气体;
(四)卤化氢;
(五)天然气;
(六)其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作为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探明或者预计埋藏深度超过五米的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八条 未经批准,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开挖或者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地下水功能。
####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探明或者预计埋藏深度超过五米的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八条 未经批准,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开挖或者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地下水功能。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地下水资源采取保护措施和防治污染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一)矿产品、矿产品及其产品的价格由国务院规定;
(二)矿山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不得超采地下水;矿山的设计和开采方案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生产矿产品、燃料和制品所需的原料、半成品、精矿、伴生矿产资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地下水的保护与控制的篇章。建设项目中对地质条件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析和论证。
####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地下水的保护与控制的篇章。建设项目中对地质条件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析和论证。
第十一条 从事地下工程、建筑施工等活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水闸门。
####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地下工程、建筑施工等活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水闸门。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对地下水进行保护和治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实施地下水保护与综合治理,所需费用按照成本分摊或者提供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从事地下工程、建筑施工等活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水资源的量和水质安全。
#### 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探明或者预计埋藏深度超过五米的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八条 未经批准,在地下工程施工区域范围内开挖或者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地下水功能。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以及探明或者预计埋藏深度超过五米的矿产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 第九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取水许可报告书。
#### 第七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取水许可报告书。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二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三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四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五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六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九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七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
#### 第八条 因地质条件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一)在地下工程和建筑施工区域内,应当避开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者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区域;
(二)为防止和减轻地表下陷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措施;
(三)采用防渗体、排水、减压等技术措施。